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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福建省南安市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直播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06 06:17:30

  2023年,福建省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全年共立案查办商标类违法案件133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70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3年度南安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请求人福建省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混水阀”(专利号:ZL5.3)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福建南安市某某水暖厂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4年1月2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请求书及相关材料送达被请求人。经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答辩后,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同属于混水阀,都是用于卫浴领域,洛迦诺分类号同为23-01,其用途相同,系相同种类的产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图案、形状及其结合上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2023年3月25日,本局作出行政裁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快速作出裁决结论,且双方服裁息诉,快速定纷止争,有效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有利于强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请求人泉州某鞋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获得名称为“鞋(13)”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号为 ZL3.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福建省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于2023年9月6日,向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本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将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请求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同属于鞋,也是用于脚上穿着,洛迦诺分类号同为02-04,其用途相同,系相同种类的产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上的差异很难被一般消费者所注意,对整体视觉效果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11月27日本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特点,在及时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本案处理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逐步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南安市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摆放有6盒中央处理器模组、1盒数字输入/输出模组,盒身标签印有“SIEMENS”商标图案。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进货单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7盒电子元器件予以扣押。2023年02月27日,根据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罚款178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本案中,“SIEMENS”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当流通领域出现假冒侵犯西门子商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会导致其产品声誉的损失,也会影响企业的商誉和品牌影响力,并对消费的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侵权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